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报表上说明。Р(二) 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Р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Р第十七条各部门综合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Р第十八条各部门综合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Р(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Р(二)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Р(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Р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Р第十九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月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Р第二十条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Р第二十一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完成与未完成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Р第七章统计纪律Р第二十四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综合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Р第二十五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现有违纪公司将按照考核要求及制度规定处罚。Р第八章统计检查与考核Р第二十二条从事统计工作的综合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及时、准确无误,不许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不得伪报,不得伪造、篡改,发现有违纪之一者,视情况给予处罚。Р第二十三条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分析,效果显著可给予奖励。Р第九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行,如遇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和上级规定有抵触,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Р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