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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沈宗灵 《法理学》沈宗灵版课后思考题解答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终决定因素,它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表明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并反过来维护和发展这些关系。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也意味着任何统治者在立法时都应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以及相应的经济规律。从法由经济条件所决定这一点来讲,法具有某种客观性。Р 三、经济以外的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对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有影响。他们是法的本质的第三层次。法和这些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Р 2、法的基本特征Р (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Р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Р (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Р (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Р 3、法的要素Р 法的要素: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规范)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是法的主体。Р 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Р 分为条件、模式和后果三部分。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的使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违反该法律规范时,将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Р 1、法的价值、正义、利益的概念Р 法的价值,从字面上讲,指以下三种含义:法促进哪些价值,即法的本质和目的问题;法本身有哪些价值,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而且它本身也有一定的价值;在不同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进行评价。所以,法的价值即指它的评价准则。Р 正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事业、关系和制度等。从实质上讲,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不管哪类正义,都是历史的、相对的、阶级的概念。但也存在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某些正义观念。Р 利益,通常指好处,或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Р 2、理解“义利之争”及法与正义Р 在法于正义关系的理解上,西方法学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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