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材全部用完。Р一旦药品器材采购管理中心按申购数量采购到位后,因滞销造成过期或三个月后仍有库存的,一律按过期处置。所造成损失均由申报科室承担。Р7、因危重患者死亡等原因导致不能用完的调拨药品,药房应给予退药。但申请科室应负责对退回药品或高值耗材的使用,如造成经济损失由该科室承担。Р8、如果某一药品或高值耗材连续多次由临床科室提出临时用药申购,则应由药品器材采购管理中心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按新药引进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作为医院常规采购品种采购、使用。Р对肿瘤科等科特需病人需要的药品和医疗耗材,按程序报药品器材采购管理中心并经分管院长批准给予特定病人一次性采购使用,不作常规使用,因滞销造成过期或三个月后仍有库存的,所造成损失均由申报科室承担。Р9、如发生中标目录以内的品种出现厂商因素导致的不能及时供应药品的情况时,紧急用药者报药品器材采购管理中心,经药品器材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可临时购进。中标目录以外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作为暂时性补充,并由药品器材采购管理中心主任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说明;长期供应困难影响临床工作,需要更换新厂商时,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经批准后按相关规定采购。Р10、特殊领导或患者用药须报院长审批后,方可按相关规定采购。Р11、对医保、农保等慢性病病人使用的临时采购药品和医疗耗材按集中招标中标目录和医保、农保等相关政策执行。Р三、下列品种不予采用Р1、曾发生过严重质量事件的生产商生产的品种。Р2、名称、外观与医院在用的同类品种极其相似,易混淆的。Р3、本院目录中已有疗效适应症相似并且可以替代使用的。Р4、疗效不确切,作用机理不清楚的。Р5、曾经或极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Р6、被美国及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禁用的。Р7、生产商或销售商的代表在本院营销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Р8、其它法律法规禁止事项。Р 20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