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撤出和移交现场,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将机具、人员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员核对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资料。Р8.2 乙方在施工工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Р因本合同第8.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合格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8.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原因,则只能得到已完合格工程补偿,分包人并应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Р 8.3 乙方拒不服从业主、监理和甲方人员的指挥,对工程施工和项目部或甲方集团公司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Р8.4乙方技术力量薄弱,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Р8.5乙方不具备继续施工的能力。Р8.6乙方将本工程转包在分包。Р8.7乙方利用甲方合同在社会上进行诈骗及其他不法行为。Р8.8如发生工人闹事且不服从甲方及业主管理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驱逐离场。Р8.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退场。在本合同第8.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Р第九条工程转包与再分包Р9.1 分包人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Р第十条延期(提前)开工及工期延误Р10.1分包人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如期开工,没有特殊理由且报经发包人甲方同意,分包人乙方不得延期开工。发包人甲方决定提前或延期开工的,以发包人甲方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Р10.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的影响, 经发包人甲方(或授权的工程师)书面同意,工期可以顺延。Р10.3 发包人甲方或工程师决定暂停施工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后,分包人乙方应立即停工,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和复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