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7、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和甲方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8、乙方施工操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包括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设备事故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事故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9、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超负荷起吊。乙方吊车进场后,乙方须负责每天吊装工作之余还必须做好吊车的保卫工作,以免发生机械意外。10.乙方指派负责自身安全操作方面的工作。11、在吊装中,甲方必须在施工前向乙方做好安全交底工作,统一指挥信号,确保施工安全。乙方在工作中,坚持做到“十不吊”: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不吊。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4.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7.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8.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9.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第五条违约责任1、协议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虚假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发现乙方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乙方进行罚款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3、乙方借用甲方的工器具、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照价赔偿。4、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1000元至10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同租赁合同有效期。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经营部代表:联系电话: 工程部代表:驻工地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