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Р第十五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Р乙方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合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但工期相应顺延。Р第十六条材料试验Р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由供应方提供测试报告。Р五、设计变更Р第十七条甲方变更设计Р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7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Р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Р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Р第十八条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Р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Р18.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Р18.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Р18.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Р18.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量。Р18.5 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Р第十九条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Р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接到变更5天内,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Р19.1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附件已有的报价单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Р19.2 合同附件中的报价单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Р19.3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按修改时的信息价或市场价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