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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专家解读》 第一遍总则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112KB

文档介绍
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Р(2) 配备5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Р(3)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Р(4) 煤矿企业应当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工作助理,协助主管负责人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Р(5) 安全生产工作助理应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担任。Р(6) 煤矿的“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Р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Р(1) 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Р(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Р(3)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Р(4)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Р(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Р(6)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Р(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Р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Р【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Р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Р2.《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Р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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