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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101KB

文档介绍
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Р技术管理?Р新建发射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请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应逐级报请广电总局批准。Р试播期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Р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Р(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自台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干扰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Р(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根据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流程;Р(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Р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Р(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和突发故障、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Р(二)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Р(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播出提供保障支持。Р临时停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Р(一)各短波发射台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上报至广电总局批准;Р(二)各发射台(除短波发射台外)发射功率在100瓦以上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三天以上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上报至广电总局批准;Р(三)各发射台(除短波发射台外)发射功率在100瓦以上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三天以内的,应提前3个以上工作日逐级上报至广电总局备案;Р(四)各发射台转播地方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临时停机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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