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推荐确定。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情况进行介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逐一对照条件进行评审;经全体成员评审后,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评审和投票的具体情况不对外公开。评审委员会评审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须经十二人以上通过。第十二条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浙江省知名商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在省级报刊上发布异议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人员对异议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认定。第十三条对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省级报刊上发布认定公告,并向被认定企业颁发《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证书》。第十四条浙江省知名商号自认定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浙江省知名商号企业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续。第十五条浙江省知名商号企业申请延续的,应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延续申请书》,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本办法第六条3—9项规定的申请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延续,并换发《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证书》。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并在省级报刊上发布撤销公告: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被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第十七条本省个体工商户的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