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必须把应退回的税退还给纳税对象。(2)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除了要退回税款之外,财政部还要从超期之日起按照同一时间银行的存款利率,付给纳税对象利息。Р第六章违法处理Р第20 条Р(1)超过本法第17条规定的纳税时间,那么迟一天交税,纳税对象则被罚迟交税额0.5%的罚款。(2)当纳税对象迟交税的时间超过90天,那么海关机关Р不能给纳税对象下一批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商业和旅游部也不能发给进出口许可证;一直到纳税对象交足税为止。Р(3)纳税对象在纳税,过程中如有偷、漏税行为的,则按偷,漏税部分的2-5倍罚款二税收机关根据本条第(1)和第(3)款的规定,有权采取各种处罚措施。Р(4)对大量逃税或者已按本条第(3)款给予行政处理但仍然违反或者其他严重犯罪行为的个人,则要按照刑法第16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Р第21条Р当纳税对象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时,仍然要执行该处罚决定,同时有权向中央税务机关上诉;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可向财政部部长申诉,财政部部长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Р第22 条Р凡利用职务、权限占用龟贪污进出口税的税务于部、其他个人,必须将占用、贪污的全部税款退还国家,并视其轻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Р究刑事责任。税务干部、其他个人利用职务、权限包蔽违法者或故意违反进出口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法过程中缺乏责任心的,视其轻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Р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干部由于缺乏责任心或者故意错误处理,使纳税对象或被处理者造成损失的必须向受损者赔偿损失。Р第七章最后条款Р第23条Р进出口税法从1992年3月1日起生效。Р第24条Р本法代替1987年12月29日颁布的商品贸易进出口税法,1990月30日颁布的特别消费税法第32条作废。Р第25条Р部长会议规定实施本法细则。Р本法已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八届国会10次会议于199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