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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爱情婚姻家庭道德的重要理论资源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71KB

文档介绍
对在婚姻问题上的任性态度,指责一些离婚者“仅仅想到两个个人,而忘记了家庭”,“忘记了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他还指出:“谁也不是被迫结婚的,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婚姻不能听从结婚者的任性,相反,结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7]347列宁曾引用罗莎•卢森堡的观点,认为承认妇女“有离开丈夫的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离开丈夫”[8]166。应当看到,恩格斯提出“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是针对以经济考虑为转移的“片面的专偶制”,不能将其作为对爱情、婚姻、家庭关系上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道德辩护的理由。事实上,恩格斯一贯反对在离婚问题上的轻率行为。1888年,他在写给考茨基的信中谈到离婚问题时指出,“每个丈夫会发现自己妻子的某些缺陷,反之亦然,这是正常的”,夫妻双方应相互谅解,“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只有在考虑成熟以后,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须这么做以后,才有权利决定采取这一极端的步骤,而且只能用最委婉的方式”[9]107-108。他还明确指出,如果有人“每两年就要求新的爱情”,那他就必须抑制这种本性,否则就会“使他和别人陷在无休止的悲剧冲突之中”[9]98。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爱情婚姻家庭道德问题上的阐述,对于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爱情婚姻家庭道德的演变,树立正确的爱情婚姻家庭道德观,促进和谐两性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建立,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XX.[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蔡特金.列宁印象记[M].北京:三联书店,1979.[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433.[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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