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旅游项目,在一些公益设施上开发旅游项目,这些旅游资源的开发都属于国有划拨土地,是无偿无限期使用的。我们很难在其中划出一部分来作为经营性旅游用地搞出让。也就是说,我国旅游资源的复杂性使得我们在旅游供地政策上不能单一化,必须考虑到具体项目的性质。如果是纯商业性的,就应当明确规定通过市场方式取得;如果项目本身带有一定的公益性,我们仍可通过划拨方式来供地,但是在管理上对这类项目就不能一味地提高旅游产品价格,作为商业景点来经营。因为从理论上来说,这些资源不仅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且其经营管理者在用地、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社会公众应是最大的受益者,而不应是个别部门或旅游公司。否则,对普通公众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Р(七)充分挖掘未利用地的旅游功能,强化未利用地向旅游用地的转化Р除少量的设施建设用地外,旅游业中所必备的大量游览线路、活动场所、景点,均是对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一般情况下无法在其它领域中利用的溪流、溶洞、岩石、沙漠等等,均可在旅游业中发挥长处.旅游开发对这些天然事物研究、发现它的旅游价值,做出新的诠释,可谓物尽其用。Р旅游业的发展必须依托于土地资源,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旅游用地紧张的局势日益加剧。因此,提高旅游用地的利用效率,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如何发挥有限旅游用地的最大效益显得尤为重要。Р参考文献:Р[1] 保继刚,楚玉芳. 旅游地理学(修订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Р[2] 王万茂.土地利用规划学.科学出版社, 2006。Р[3] 毕保德.土地经济学(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Р[4] 李晓刚,徐梦洁欧名豪等.土地利用规划与旅游规划协调研究.资源开发与市场, 2005.4。Р[5] 刘建森,华彦玲.土地联盟.长江三角土地利用模式之趋势分析.经济体制改革, 2008.3。Р(作者单位:罗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