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Р第八章不可抗力及仲裁Р1、不可抗力:Р(1)合同生效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旱灾、水灾、大雪、地震、战争和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的事故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可延长履行合同的限期;这一限期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Р(2)受事故影响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两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交另一方审阅确认;Р(3)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连续五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协议。Р2、仲裁:Р(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按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仲裁。Р(2)对仲裁决定,双方均应依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Р(3)案件处理终了时,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仲裁费用按败诉部份的比例分担。Р(4)在仲裁期间,除了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Р第九章其他Р1、对于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和增补应以书面文件的方式进行,并由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上述修改和增补应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2、本合同未涉及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未定义部分,按上述法规的规定定义。Р3、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时生效,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Р4、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方各执一份。传真件视为有效合同。Р买方: 卖方: Р Р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Р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