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单位向甲方要求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方有权委派他人返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在30天内一次付清。Р15.4 乙方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维修;否则甲方或建设单位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外甲方或建设单位还有权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根据维修费用的20%计算),上述维修费和管理费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30天内一次付清。Р第十六条安全文明施工Р16.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Р16.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Р16.3乙方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有权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Р16.4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见附件)。凡因乙方的原因,施工现场在政府部门(市区级)的现场检查中被要求严重整改处罚的,将在结算总价中扣罚1~3%。Р第十七条转包与再分包Р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停、窝工损失及建设单位向甲方的索赔)。Р第十八条违约责任Р18.1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按照逾期支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的上限为逾期付款金额的10%。Р18.2 乙方逾期完成本工程的,应承担每日5000元的违约金;乙方逾期1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逾期完成本分包工程,造成甲方对建设单位承担逾期竣工责任的,乙方除应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停、窝工损失及建设单位向甲方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