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团结友爱 拒绝欺凌小报1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耍本无可厚非,但是,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在操场上将同学抛向空中,即使有人去承接,也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如果没有人承接,同学摔到地上,极有可能会摔伤甚至致残,伤害的后果无法弥补。在法院审理的校园伤害案件中,还有因同学间嬉闹而引起笔尖戳伤眼睛、水杯砸伤牙齿、骑车时互相踢打碰撞而引发的伤害案件,因而同学们应当约束自己的行为,把安全放在首位,避免伤人或伤己案件的发生。学校也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Р 案例6、陈某某、左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生命权纠纷Р(一)基本案情Р2014年8月22日,9岁的陈某硕与14岁的张某某、王某某,13岁的薛某某相约到村旁河中洗澡。张某某在水中后退时不慎进入深水区,后将陈某硕拉入水中,王某某见状施救时,也被张某某拉入水中,后张某某、王某某自救,陈某硕溺水死亡。陈某硕的父母陈某某、左某某起诉要求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损失。Р (二)裁判结果Р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某、薛某某、王某某与陈某硕一起参与具有危险的游泳行为,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张某某、薛某某、王某某对于陈某硕溺水死亡后果均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Р陈某硕溺水死亡时9岁,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陈某某、左某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该事件发生存有过错,责任与被告相当。Р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某、左某某与薛某某、王某某的监护人及河道管理使用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判决由张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左某某、陈某某经济损失54774元。Р (三)典型意义Р 本案为暑假期间,学生相约到附近河里洗澡导致溺水死亡的恶性事件。暑假期间是此类恶性案件的高发期,水火无情,孩子自救能力差。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一定要教育、看护好孩子,避免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