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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业务合作协议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84KB

文档介绍
为对本协议项下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无异议。如验收中发现甲方交付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的数量不足,并经甲方核实后,双方据实结算。Р6.3 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终止之日前十五日内,乙方将本协议第6.1条所含资料及本协议第二章规定的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业务全部移交给甲方。Р6.4 针对甲方与第三方广告公司正在执行的车身类广告合同到期后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权收回甲方的公交大巴的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业务。若甲乙双方合作中发生矛盾、分歧或乙方拖欠甲方广告费等严重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情况,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停止向乙方移交原有广告合同终止后的广告媒体资源。Р第七章担保Р7.1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提供的担保范围包括第一年度至第五年度对媒体资源使用费的担保,以及对于双方关于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结算项目及其他相关义务履行的担保。Р7.2 乙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元整)。如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保证金被扣除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补足保证金之日起十日内补足。Р7.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已完成本项目的结算并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该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Р第八章出具授权经营书Р8.1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与第三方签订有关广告媒体资源经营业务的广告合同时,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可向乙方出具授权经营书,证明乙方经甲方合法授权经营甲方的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业务。Р第九章特别约定事项Р9.1 乙方在参与本次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业务公开招租活动及签署本协议之前业已明确知悉有关公交广告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广告行业未来监管调整的风险已有充分预估。甲方对于合作期限内因广告行业监管法规或政策的调整对乙方经营造成的影响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能因此提出降低本协议项下媒体资源使用费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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