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复核和必要的现场核实,提出评估意见,并交公安机关或申请单位。Р4、评估单位对一时难以评估的爆破方案,应及时退还公安机关。Р(二)申请评估资料为:Р1、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评估申请书。Р2、申请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有效工程合同。Р3、《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Р4、单位爆破资质证书。Р5、与爆破种类、等级相适应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其他涉爆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件。Р6、与爆破种类、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专用设备、器材明细清单。Р7、与爆破种类、等级相适应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及内部组织清单。Р8、符合规范格式的《鬃爆破工程设计方案》,及方案所依据的参数及其来源的有效附件。Р9、公共安全处置明细表。Р10、警戒设置意见书及警戒图。Р11、与警戒范围内建筑、设施所有权人的赔偿协议书。Р(三)评估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Р(四)任何单位、个人需承担所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文件真实、可靠、有效的责任。Р四、工程爆破审批基本规则。Р(一)县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评估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爆破或同意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决定。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爆破或同意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决定。省公安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爆破的决定。Р(二)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审批爆破工程,但A级拆除爆破、一次炸药量大于10吨的爆破须逐级报经省公安厅同意。B级拆除爆破和一次炸药量为大于3吨、小于10吨的爆破需报市公安局审批。其余的爆破项目由所在地县级公安局审批,如在设区的市,市区内的爆破由市公安局审批。Р(三)爆破现场警戒工作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业主、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或聘请保安人员参与警戒工作。Р五、其他事项。Р(一)从事涉爆活动的从业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上岗。Р(二)对于Р硐式爆破、B级及以上拆除爆破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爆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监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