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Р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Р涉密信息系统设备和软件的使用管理Р军队单位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的管理规定Р通过有线、无线通信传输军事秘密的管理规定Р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Р各类稿件和在各类媒体上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Р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Р涉密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Р涉密人员上岗管理规定Р保密工作中的奖励与处分Р奖励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Р(一)对保密技术、产品、设施的研究开发有重要贡献的;Р(二)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安全的;Р(三)对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为举报或者侦破有功的;Р(四)发现泄露或者遗失军事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Р(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Р处分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Р(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Р(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Р(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Р(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Р(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