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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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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Р5、产品被授予全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Р6、新产品的研制通过市(州)、厅级鉴定的企业主要参与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Р7、参与省级有较大影响的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Р8、产品在国家级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Р9、担任省级以上的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常务理事职务以上;Р10、获得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称号。Р第十一条 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填写《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提交本人的学历证书、原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以及专业技术总结、有关业绩材料(技术报告、管理规章、业务方案、研究和开发的项目资料、技术专利、获奖证书、论文等),本人的承诺书。所在单位还须提供对送评人员的考核结果和推荐意见。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应提交参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Р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Р(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经单位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Р(二)在培训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Р(三)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Р(四)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Р(五)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Р(六)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延迟四年申报。  Р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Р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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