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转发,也不得扣缴、顶替各类债务。Р第十四条劳务报酬由农民工本人领取,确需代领的,需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后签名确认。Р第四章管理与监督Р Р第十五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Р第十六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合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对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发放情况,每月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情况在每月3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每月7日前,将本市上月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情况上报省发改委。Р第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大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及时足额发放。Р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将劳务报酬发放纳入工程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Р第十九条以工代赈工程竣工审计时,要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做出评价。Р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在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中列出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对于没有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支付不合理的项目,不予验收。Р第二十一条对拖欠、截留、无故克扣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农民工有权举报、投诉,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限期兑付。对整改不力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停拨或缓拨项目资金,并提出相应建议,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审批。Р第二十二条对开展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支付工作不力,或在执行中因监督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区),省、市发展改革委将暂停该县(区)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计划安排。Р第二十三条农民工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持异议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第五章附则Р Р第二十四条相关县(区)可根据《陇南市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Р第二十五条本标准和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Р第二十六条本标准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