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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评选标准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①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②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③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i)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ii)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iii)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iv)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v)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vi)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人《世界遗产目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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