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弥补守约方损害的,应当按照守约方实际损失数额赔偿。Р10.2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考核指标完成,按照以下每一单项累计罚款,累计罚款总数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Р(1)未按期完成,每延期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的罚款;Р(2)未按技术要求或考核指标完成一般技术指标及功能要求,每一项未完成技术指标或功能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的罚款;Р(3)未按技术要求或考核指标完成关键技术指标或功能要求的,按未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处理,乙方除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外,应向甲方额外支付合同总额Р30%的罚款;Р10.3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合同期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Р10.4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Р10.5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承担合同已履行部分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给予乙方合同金额5%作为补偿金。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并承担因合同解除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给予甲方合同金额5%作为补偿金。Р10.6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如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Р11、争议解决方式Р签约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Р12、其他约定Р12.1 本合同由签约方于年月日在东南大学签订。Р15.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15.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Р甲方:东南大学(盖章) 乙方: (盖章)Р法定(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签字):Р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Р项目号:Р经办人电话: 传真号码: 经办人电话: 传真号码:Р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Р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