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Р(5)放弃自己的债权。Р2.资产可变现价值的一般确认原则Р(1)资产处置损益的确认Р清算期间已处置资产损益是指清算期间纳税人已处置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公允的除外)扣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Р纳税人清算财产变现价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要求其提供其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可作为清算财产的价值(提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因财产已经处置等原因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参考如下方式处理(提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Р①存货资产按下列顺序确定财产变现价值: A、按纳税人清算开始日前三个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Р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Р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Р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按其同类或类似资产公允价值计价。Р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处置该资产时,若处置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清算所得;若处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清算所得。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折旧、摊销等后的余额,即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可以扣除的金额。Р(2)尚未处置的清算资产Р清算期间尚未处置的资产,一律视同销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可变现价值:Р①房屋、建筑物、土地Р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核实。以评估价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其评估价值应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