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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9 |  大小:380KB

文档介绍
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Р(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Р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Р(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Р(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Р(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Р(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Р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Р24、工程预付款Р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Р25、工程量的确认Р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Р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Р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Р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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