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经理Р(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发包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报告。Р(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Р(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发包人。Р11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Р11.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Р(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Р(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发包人同意。Р11.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Р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Р11.3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Р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Р11.4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Р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