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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练习题含答案(大学期末复习资料)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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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即提走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着,诉诸法院。Р问:(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Р(2)双方是否能够返还财物给对方?为什么?Р(3)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Р5.某甲17周岁,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人,1992年1月,她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5000元的项链。回家后,甲的父亲认为甲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因此,要求百货公司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售出,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货。Р问:(1)甲与百货公司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Р(2)在买卖项链的关系中,百货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为什么?Р(3)如果甲是15周岁,则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Р6.李某在湖南工作,将座落在济南的祖遗房屋二间借给王某使用。王某自住一间,将另一间租给宋某居住,每月租金5元。后来李某得知此事非常不满,王某声称,房屋借给我后,如何使用我有权利。因此,李某起诉法院,要求收回借房并请求王某支付出租房屋所得的2500元租金。试问:本案应如何处理?Р7.刘甲与刘乙系同村邻居。1998年4月20日,两人为了宅基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刘甲首先出手打了刘乙胸部一拳,刘乙随之还击,猛击刘甲的脸部,致刘甲鼻梁骨折、右眼部红肿并伴有少量出血,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刘甲要求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刘乙以刘甲首先出手打他为由拒绝赔偿。1998年8月20日,经乡司法助理员调解,刘甲与刘乙达成赔偿协议,由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于同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事后,刘乙未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刘甲多次催讨未果,于1999年6月15日再次找乡司法助理员要求解决。在乡司法助理员表示无能为力后,刘甲就决定向法院起诉。可是乡司法助理员说:“你现在才想到去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请你根据法律规定分析乡司法助理员的话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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