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较小的成本而享受到了京都机制下所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浓度下降的公共产品。然而,发达国家却认为在此条款下,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工业大国,如中国、印度等,将成为全球气候治理集体行动中的Р“搭便车”的国家,而不停地向其施压,使其承担明确的总量减排义务,这也成为后京都时代,相关减排责任分配和承担的分歧所在,使后京都时代迟迟未能形成新的具有明确减排义务的文件。其次,依据《京都议定书》,其清洁发展机制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来自发达国家的环保项目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为其发展清洁能源和推动节能生产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发达国家往往在技术转移中保留相关的核心技术,使发展中国家付出高昂的价格购买相关产品,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了比预期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使发展中国家相关产业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产生严重的依赖,使其经济和政治的独立受到严重的而影响。与此同时,对于许多岛国,发达国家多采取有条件的技术转移和资金支持,提出只有发展中工业大国承担明确的减排目标才提供相应的支持,使岛国在全球气候谈判中不断向发展中工业大国施压,导致地理区域内的矛盾升级和势力划分,使亚洲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所获得的选择性激励并没有达到预期以使其热衷于参加相关的机制,承担相应的责任。Р 排放交易权使俄罗斯以及独联体、东欧转型国家得以从碳交易机制中获利,但是,也成为削弱其对于全球气候问题治理热衷度的一个因素。由于《京都议定书》设定的排放基准年为1990年,由于这些国家在90年代发生了剧变,工业衰退,经济低迷,因此,不采取任何措施即可达到减排目标,从而产生了大量剩余的“热空气”,以向其他附件一中工业强国出售,但是,俄罗斯的主要出售国是美国,伴随着美国的推出,俄罗斯也对《京都议定书》犹豫不前,最终伴随着欧盟对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的推动批准该机制。但是,存在的问题在于,对于这些国家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