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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新星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使他们在重要的学术或技术岗位上担任一定职务,优先推荐参加各专业学会工作,鼓励参与市内外、国内外科研课题竞争,多渠道筹集经费,并切实保证提供优秀导师在第一线固定带教。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除予以经费资助外,在学术交流、信息渠道及与科研基地合作研究方面提供一定方便。Р第十二条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对入选对象进行动态管理,跟踪评估,定期考核。评估考核的重点是培养对象实际业务水平、组织管理能力、学术地位、知名度的提高及医教研实际成绩。经考核,对难以完成计划的对象,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将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撤消计划。Р第十二条培养对象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杏林新星计划”资助。Р第五章培养经费Р第十三条培养经费包括市卫生局资助的经费和单位匹配的经费。入选“杏林新星”计划的培养对象可获得市卫生局资助经费10万元左右,Р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拨付的方式。所在单位以不少于1:1比例作相应匹配,并与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统一安排使用。Р 第十四条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按实结算。培养对象每年应进行财务结算、合同验收前进行财务决算,并接受所在单位审计检查及市卫生局财务监管。因种种原因中断计划时,由所在单位负责退还市卫生局已拨款。Р第十五条市卫生局资助经费须用于培养对象的业务活动,包括购买图书文献资料、集中学习、临床进修、拜师、巡诊、调研、发表论文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等。资助经费由培养对象报单位备案后自主支配,任何单位和其他个人不得挪用。鼓励培养对象通过竞争与合作争取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积极参与本学科领域重大疾病防治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Р第十六条培养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Р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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