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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378KB

文档介绍
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Р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Р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Р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Р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Р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Р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Р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Р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Р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Р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Р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Р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Р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Р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Р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Р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Р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Р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Р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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