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载查验过程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按照上述要求,认真落实整改。Р五、提货前的资质查验制度Р发货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六项资质和要求: Р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Р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Р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Р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Р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提货单。Р六、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Р装载危险化学品前,除运输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外,发货单位必须查验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Р 七、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Р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Р 八、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Р装载完毕后,发货单位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装载单位。Р 九、登记制度Р各危险化学品从业部门要以《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或货单》为基础,结合实际对发货和装载的要求查验、核准工作进行认真登记,建立工作台帐,并明确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环节的安全。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