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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4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网混接、管道的连接方式(如:平口、承插、焊接等);④明渠及箱涵(坡度、截面、长度、结构形式等)、截流堰、闸门、鸭嘴阀等(控制方式、高程等)、农排泵站及其附属设施;⑤面状信息(如排水系统的汇水面积、低洼地汇水区域、河道水体、排涝泵站、污水处理厂等);⑥检查井、收水井的形状、尺寸大小、井盖材质、井室尺寸等;⑦管线及设施属性调查(管线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管养单位,管线竣工、移交、改建日期,管线的埋设方式等);⑧再生水厂、再生水泵站、再生水管线相关属性等。⑨其他管线与排水管线的位置及需要明确标注相交点。Р3.1.3 管线点指管线的特征点和附属设施中心点。须用探测手段确定地下管线中心在地面投影位置的管线点称为隐蔽管线点,而在地面有井盖等明显标记的管线附属物的管线点称为明显管线点。Р3.1.4 各种探测设备(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探测雷达等)在探测过程中的原始记录,用钢笔或铅笔填写,各项目应齐全、正确、清晰,不得随意擦改、涂改、转抄。确需修改更正时,可在原记录数据内容上划一“—”线后,将正确的数据内容填写在其上边,并注记原因,以便查对。工作草图应予提交,可用多色笔绘制,以供各级检查使用。Р3.1.5 地下管线地上部分探查工作包括对出露地表和架空的管道(含管线设备与地表构筑物)的探查,在管线点上进行标记,埋深以距地面高度负值填写,与地下部分形成整体。路灯探查至路灯灯杆。Р3.1.6 管线探查所使用的仪器应是经过一致性校验合格的仪器,所使用的钢卷尺等计量器具应具有(MC)标识。Р3.1.7 管线的探测标志点一般应设置在管线特征点或管线附属物上,特征点包括交叉点、分支点、转折点、变深点、变径点、变材点、上杆、下杆、起讫点。当直线段上的两特征点(附属物)之间距离大于实地75m时,应适当加设管线探测标志点;当管线特征点与前后相邻管线探测标志点不在同一直线上,其实地垂距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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