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10 天内,由乙方提出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并将经双方签字确认工程项目单价、设计变更文件、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在自接到上述资料 10 天内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完毕后的 10 天内结清尾款。Р7.5 工程款超额支付的,应在 10 天之内返还;否则,按同期银行活期利息的 2 倍追缴滞纳金。Р第8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Р8.1 本工程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器具、设备均应为符合设计和国家相应的产品(材料)标准要求,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Р8.2 本工程的同类材料、器具、设备均应使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并应集中采购同批进场,以便于进场验收。Р8.3 本工程装修所使用材料、器具和设备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等级以及产地或生产厂家应由乙方提供详细的说明,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室内装修做法及材料标准》。Р8.4 如因装修材料、器具、设备的采购、供应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及时更换;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Р8.5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器具、设备,如不符合质量标准、质量要求或品种、规格有差异的,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Р8.6 有防火要求和对装修的品质、色泽或外观效果由明显影响的材料、器具和设备应由甲方进行实物样品确认,在集中采购和使用。Р第9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Р9.1 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规范》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Р9.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Р9.3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或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以及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