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Р13.14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甲方,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甲方。Р13.15在发现甲方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Р13.16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Р13.17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Р13.18其它乙方应当承担的义务。Р14.工程延期Р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Р(1)不可抗力;Р(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Р(3)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Р(4)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甲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Р(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Р(6)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延期情况。Р15.窝工处理Р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乙方发生窝工的,乙方应在第14条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甲方逾期未书面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Р(1)第14条(3)、(4)、(5)、(6)项;Р(2)甲方同意的其他情况。Р乙方未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Р16.禁止转包或再分包Р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乙方将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