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无法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如实交代,比如某些犯罪事实由于经过的时间比较久,需要犯罪嫌疑人经过仔细回忆后才能交代清楚;有些犯罪事实的交代需要行为人身体恢复健康才能进行,在其身体健康后才做交代等等。在这样一些客观情况下,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将其所知道的全部事实向司法机关交代清楚,实在是强人所难,缺乏客观合理性。但只要在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能进行如实供述的,都可以认定为自首。 Р 再如犯罪嫌疑人投案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作了虚假供述。之后,在侦查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事实、揭穿谎言时,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反之,侦查机关调查发现其犯罪事实,行为人在谎言被揭穿后被迫承认犯罪事实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Р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行为人主动投案后,因为对法律或相关的刑事政策不了解而心存顾虑或者内心矛盾,因而在第一次讯问时并没有交代或交代不充分,后经过侦查人员的教育而如实交代的,能否认定为自首?对此,笔者认为,在侦查机关对上述行为人进行了法律宣讲,行为人能够如实供述的,且交代的时候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Р 综上所述,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时间确定为自动投案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在特殊情况下,最迟为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既符合立法的本意,也考虑了具体的实践情况,具有合理性。 Р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Р [2]沙云龙.自首认定中“如实供述”要件的理解与适用:【J】法治论丛2008(6). Р [3] 该观点实为上述案件审理法院的观点。Р [4] 2010年12月份最高院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