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Р公司现阶段无涉及РEР8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Р第6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Р工业用水采用循环水,生活用水采用节水设施РAР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РAР第34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Р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Р公司现阶段无涉及РEР第35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Р公司现阶段无涉及РEР第37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Р公司现阶段无涉及РEР8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Р第3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Р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Р公司现阶段无涉及РEР第41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护水工程及其设施РAР第43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Р公司现阶段无涉及Р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