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Р7.4 施工中若采用新型(高分子)材料、新工艺时,领导、技术、材料、消防保卫部门及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学习,必须按照责任制了解材料的防火性能、规格、配比、运输、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消防要求,在不了解时禁止使用。Р7.5 易燃、剧毒物品应分类专库管理,严格进出库手续,进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时,应根据施工计划限额领料,禁止在施工程内储存及进行分装与调料。Р7.6 进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操作时,须保证通风良好,严禁明火及可能产生的火花。施工人员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人该场所,不得穿化纤服装。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数量或面积较大或在地下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操作时,必须采取强制排风措施,防止可燃、易燃气体在局部达到爆炸极限。Р7.7 施工场所安装电气设备和照明灯时,采用防爆等级与现场相适应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Р7.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禁止与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上下、周围交叉操作。Р7.9管理制度Р7.91易燃、易爆物品应及时入库,专库专管,加设明显标志,并建立严格Р的限额领退料手续。Р7.9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和房屋、交通要道、高压线等保持Р安全距离,仓库要用砖石砌筑。Р7.93、库内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和湿度表。门窗应向外开,不要使用透明Р玻璃,垫板的铁钉不能外露。照明要用防爆照明设备和专用启填充工具,并应有消防设备。库区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Р7.94、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分别储存在可靠的专设处所,设指定拟人负责,严格管理制度。Р7.95、对有毒或有危险性的废料处理,应在当地公安、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Р8、动火管理Р8.1 严格执行临时动火的审批制度,先办理动火审批后进行动火作业。Р8.11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Р 一级动火。指在处于运动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申请,保公安局审批备案后,方能进行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