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运行中的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预定值的Р60%左右,至少应不小于30%。当实际负荷电流小于30%时,应采用二次绕组具有抽头的多变比电流互感器,或0.5S,0.2S级电流互感器。Р电力负荷(KW)Р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A)Р6kVР10kVР60以下Р5Р-Р60~80Р10Р-Р80~120Р15Р5Р120~150Р20Р10Р150~200Р25Р15Р250~300Р40Р25Р300~400Р50Р30Р400~500Р75Р40Р500~700Р100Р50Р700~1000Р150Р75Р1000~1400Р200Р100Р1400~2000Р250Р150Р2000~2500Р300Р200Р2500~3200Р400Р250Р3200~4000Р500Р300Р5.3.13 为提高低负荷计量的准确性,应优先采用过载倍数大的电能表。Р5.3.13.1 与0.5级或0.2级电流互感器联用的电能表,当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为5A时,其标定电流可采用1.5(6)A或3(6)或5A。Р5.3.13.2 与0.5S级或0.2S级电流互感器联用的电能表,其标定电流应采用1.5(6)A。Р5.3.14 高压计量装置中的电压、电流互感器、有功、无功电能表和联合接线盒之间的二次回路的接线方式,应按下图的标准进行安装。Р6 确定用户能计量方式的基本原则Р6.1 计费电能表原则上应装设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对专线供电的用户, 如产权分界处不具备装表条件,或专线移交给电业局的,应在用户受电装置进线处装表计量。Р6.2 对高压供电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但对10千伏供电、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下者和35千伏供电,容量在3150千伏安及以下的,经供用电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低压侧计量,即采用高供低计方式。Р6.3 对地方和企业自备电厂,应在并网点上装设电能计量装置。如有送受电的应分别装表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