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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498-2014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资料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13 |  大小:4294KB

文档介绍
电梯工程应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Р(3) 消防工程应单独组卷。Р(4) 室外工程应按室外附属建筑、室外环境、室外安装工程等单独组卷。Р(5) 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Р(6) 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Р5 竣工图应按专业分类组卷。Р6 工程资料组卷内容宜按本标准附录总表2的要求填写。Р7 工程资料组卷应编制封面、卷内目录及备考表,其格式及填写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有关规定执行。Р4.4.3 装订Р1 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Р2 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Р3 资料组卷装订应符合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Р4.5 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Р4.5.1 工程资料移交归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移交归档。Р4.5.2 工程资料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Р1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Р2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Р3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Р4 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Р5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Р4.5.3 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Р1 工程参建各方宜按附录总表2规定的内容将工程资料归档保存。Р2 归档保存的工程资料,其保存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Р(1) 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少于5年。Р(2) 建设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维护、修缮、改造、加固的需要。Р(3) 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保修及质量追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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