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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4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划分地点相分离,其风险划分和F组一样,当卖方按习惯方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装船越过船舷时,风险即转由买方承担;而风险转移后,卖方仍要承担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港)的正常运费,即风险转移在先,费用转移在后。РD组为到达术语,包括DAF, DES, DEQ, DDU和DDP共五种。以这组术语成交的合同是“到货合同”。按照这些术语达成交易,卖方须负责把货物运送到进口国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并承担货物交到该地置于买方支配之下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Р第二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Р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Р所谓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性的做法和解释,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Р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遵照合同的规定执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许多大宗交易的合同中也都做出采用何种惯例的规定,这有助于避免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引起的争议。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何种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执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这是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可以通过国内或国际立法赋予其法律效力。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必须学习和掌握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以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即使发生了争端,我们也可以引用某项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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