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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证据学试题及答案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56KB

文档介绍
:刘某的辩解。Р(2)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一般有四个方面:Р一是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如本案中即为刘某故意杀害严某的事实;Р二是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本案中没有量刑情节事实;Р三是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本案中没有此类事实;Р四是刑事诉讼程序事实。本案无此证明对象。Р证明要求即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要对刘某定罪量刑,必须达到这样的证明标准。Р(3)被告人口供往往具有有真有假,真真假假,半真半假的特点,因此对待口供应当坚持《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Р(4)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刘某是杀害严某的罪犯。Р首先,被害人严某亲属接到的两封信证明了被告人杀害严某的犯罪动机,由于经查该信为刘某所写,且刘母证言证明刘某在案发后第二天曾让其烧掉家中所有的信纸、信封、复写纸等,可以证明刘某的作案动机;Р其次,尸体鉴定结论为他杀,而对刘某家搜出的小铁榔头与严某额顶的两个小孔的鉴定结论认为伤口系该榔头所致,该榔头上的指纹鉴定又证明刘某用过该榔头,这些可以证明刘某用该榔头击打死者额顶;Р再次,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是刘某杀害了严某:从刘某家搜出的旧自行车外胎以及挫痕的鉴定结论与犯罪现场附近遗留的飞鸽自行车胎痕及刘某换胎并将旧胎花纹挫掉的反常行为可以印证刘某曾到过犯罪现场;刘母关于刘某回来情况的说明及其妻关于刘某洗染衣服的反常行为的证言可以印证刘某杀人并试图掩盖罪行的行为;Р最后,刘某随不承认犯罪事实,但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辩解不是事实。Р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刘某是杀人凶手。(此问也可从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的四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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