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5、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从部队考入军校的,无论其何时考入,从入伍第3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6、对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应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门Р将《优待安置证》的存根和证书于一个月之内寄到入伍在校大学生的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由原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落实优待政策。7、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Р六、优抚对象及其子女享受教育优待的规定。Р1、退役士兵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Р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Р2、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Р烈士子女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Р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Р4、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