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双方有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Р 2.2未经甲方同意而私自拆装甲方服务设备或私自更换服务设备部件。Р 2.3未经乙方同意将服务设备移出营业厅而继续要求服务。Р 2.4未经乙方同意而拖欠乙方货款。Р3、因甲方违约而造成本协议的终止,乙方不退协议余款。Р第十一条争议解决Р甲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的部分或全部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Р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Р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维护; Р2、调解要求停止服务,且为双方接受; Р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服务; Р第十二条合同变更Р合同生效以后,任何地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对其条款进行更改。对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须签订书面的修改协议。Р第十三条适用法律Р 本合同应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解释。Р第十四条附则Р1.本合同书连同下列文件组成“合同书”Р《附件一、孺子路营业厅代维设备清单》Р《附件二、设备维修情况记录表》Р 2.本合同需连同上述文件一并参阅,互为补充,不能作单一解释而取代合同的完全含意。Р3.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4.本合同签订后,如需要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Р Р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乙方:江西省宇创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Р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Р负责人: 负责人:Р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Р经办人: 经办人: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Р2010年月日 201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