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都必须符合证据的法律要求。当事人重审提供的证据,依法应当属于在原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属于新的证据,并且限于庭审举证阶段举证完毕。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后,非因证实对方当事人新提出的先前无法预见的相关争议,并经法庭指定或允许所提供的证据外,法庭不再接纳证据材料或者证人证言。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新的人证)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Р (一)查明本案争点(由到庭当事人逐一发表诉讼主张)。Р 1、原告宣读起诉状。Р 2、被告答辩。Р 3、第三人陈述,对原告、被告的诉讼主张分别提出意见。Р 【回查有否被遗漏提示发表诉辩主张的当事人。】Р 【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 并分别征求各当事人的意见。】Р (二)当庭举证。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提供经对方当事人审查的证据,不重复提供、交换。Р 1、除原审已经提供的证据外,各方当事人分别向法庭提供在原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新的证据(令举证人出示、宣读证据材料原件, 并对提供的证据签名后交给法庭。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由当事人注明原件所在处, 再由审判人员、书记员与原件核对签名后入卷,原件灭失的,记明灭失原因及时间。)。Р 2、当事人(代理人)交换审查对方(及同一方其他)当事人当庭提供的证据。Р (三)质证。Р 1、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物证质证Р (1)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就本案自原审受理以后各方提供的全部证据,包括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及其所有疑点, 相互发问、解答。Р (2)询问各方当庭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供(如再提供新的证据,要求举证人签名后仍按以上步骤质证)。Р 2、当事人申请的人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