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而是一种继承基础上的创新。明分“两个责任”,不是“无谓之举”,而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强调“两个责任”,不是要求“各自为战”,而是要求在协同作战中各尽其责。细化“定责”设计,让“两个责任”更加明确易行。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党委统一领导原则。二是分层定责原则。三是纪委专责原则。必须体现“两个结合”:在党委责任内容的设定上,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要求与“主体责任”内在要求的结合。在纪委责任内容的设定上,要体现中央的有关要求与“监督责任”内在要求的结合。强化“履责”制导,让“两个责任”真正落实到位。强化对党委履责的制导,一是全体党委成员和党委各部门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拿在手上、扛在肩上,形成强大合力。二要规范履责行为。围绕“怎样履责”的问题,明确党委班子、党委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工作程序、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健全有关制度机制,使党委领导、推动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行为规范化、程序化。三要加强履责监督,探索建立“日常检查、巡视监督、专项巡查、重点督查”的常态化、立体式检查监督模式。四要加强考核追责,加强考核成果运用。强化对纪委履责的制导,始终聚焦反腐败中心任务,紧紧围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着力抓好纪律执行、作风建设、惩治腐败工作,着力解决过去职能泛化、力量分散、主次不分、大包大揽、越权越位等问题。始终坚守责任担当,明确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工作的主要内容,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努力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硬化“失责”追究,让“两个责任”确有刚性保障。一是不能搞“特殊化”,坚持责任追究面前人人平等,不搞“例外”。二是不能搞“情有可原”,不能把“失责”问题的客观原因作为放弃责任追究的理由。三是不能搞“变相处理”。不能避重就轻,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软化、淡化追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