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和表1内在质量中的基本项1~5项。Р 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外观质量、内在质量中的基本项和选择项中的选定项,型式检验通常在以下情形时进行: Р a)新产品鉴定前; Р b)产品的原料、结构、生产工艺等有重大改变时; Р c)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 Р d)产品停产后再次恢复生产时; Р e)出厂检验结构与前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Р f)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 Р g)产品交付验收、质量仲裁、国家对产品监督抽查时; Р h)其他必要的情况下。 Р4 检验结构的判定 Р检验结果的判定按第4章规定进行。检验批内在质量指标的检验结果以所采取样品平均结果表示。 Р5复验规定 Р 5.1 交付验收、质量鉴定、质量仲裁、质量抽查等检验按复验规定,但双方另有协议的不受此限。 Р 5.2 产品交货后,收货方应立即验收,如验收发现问题,应在双方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向生产厂提出复验,如逾期不验收或没有提出复验要求时,应立即按付货方检验结果收货。 Р 5.3 对验收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会同复验或提请双方同意的仲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复验结果即为最终结果,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Р 5.4 内在质量的复验,抽取检验批批量的1%~2%作为检验样品,但不少于3卷。检验结果按4.3规定,如经检验发现问题,可重新在该批产品中抽取相同数量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并以全部抽取样品的检验结果平均值作为复验结果。复验一次为准,复验合格者作全批合格,否则作全批不合格处理。 Р 5.5 外观质量的复验,抽取检验批批量的5%~10%作为检验样品,但不少于10卷,每卷产品的评定按4.4进行,所检验产品不合格品率在10%以内,作全批合格,但实际查出的不合格品由生产厂负责调换;当降等品绿超过10%时,该批产品作不合格或退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