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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回收利用的建议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水供应和污水排放一体循环、互相补充,才能真正有效地防治水污染,节约水资源,实现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然而,该工作在我市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增设中水回用却为零.Р措施Р(一)基于上述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中增设中水回用系统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自治区可以根据建设部1995年制定的《城市中水设施暂行办法》制定类似《新疆城市中水设施办法》的法规使中水回用从设施建设到运行管理都有法可依。Р(二)新建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必须增设中水设施。老城区在现有水管网的基础上可以进行逐步的改造,将饮用水管和非饮用水上下水管道分开,连入小区中水回收设备上,经过循环使用的废水,在集中排放到城市污水系统中。投、融资方面,可以吸引各种经济成分积极参与的方式进行,允许民间资本在以上场所,建设中水回用设备,而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予相应优惠。中水回用的费用可以制定一定的标准来收取。不仅可以取得经济效益、还可以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Р(三)除鼓励、吸收各种经济成分积极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外,还将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第3款“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用的征收力度,对滥排污的企业,不仅要对其经济处罚,还要强制建设污水处理设备。Р新疆是缺水的地区,许多城市都存在水资源不足的问题,大量利用中水等再生水资源,是目前解决水资源紧缺的最有效的途径,是缺水城市势在必行的重大决策,可行性很强,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循环经济政策及发生的要求,需要尽快建立本市中水回收法规。为实现污水资源化,具有多重效益和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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