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Р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Р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Р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Р(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Р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Р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Р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Р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Р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Р八、争议的解决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Р九、其他事项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Р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