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危害,苗圃宜设置围墙,围墙建筑应根据当地条件,一般采用土、石、砖围墙或金属类栅栏;对远距居民点,危害程度小的苗圃,可不设置固定围墙,宜采用种植带刺灌木或绿篱护圃。Р 第4.7.7条机具修理间、牧畜廊舍建筑应根据苗圃设备规模、种类、数量和要求,因地制宜地配置保养装备,设置机具修理间和牧畜廊舍。苗圃地处火险等级四级以上地区,宜设置消防站,消防站建筑面积一般为20?24m2。Р 第4.7.8条优质种植材料开发,引种与新品种试验和育苗新技术研究,是苗圃经营和科研的重要工作,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科研工程设计。Р 第4.7.9条苗圃科研设备:包括种子检验设备、土壤性能测定设备、苗木生态因子检测设备及其配套的电器具与玻璃器皿等。Р 第4.7.10条苗圃试验室(包括化验室)、资料室(包括档案室)、标本室(包括制作、陈列室)、气象哨、温室等工程建筑面积一般规定: Р 一、试验室、资料室、标本室综合建筑30?50m2。Р 二、气象哨野外栅栏建筑面积。Р 1、大型苗圃25m×25m。Р 2、中、小型苗圃20m×16m。Р 三、苗圃温室、塑料大棚应根据生产任务和科研项目安排的需要,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进行选型和工程设计。Р 第五章行政与生活福利设施工程Р 第5.0.1条行政与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的设计原则: Р 一、有利生产、便于经营管理,方便生活; Р 二、统一安排、合理布局,注意节省土地,不占或少占用农田; Р 三、坚持实用、安全、卫生、美观。Р 第5.0.2条在城镇附近建圃的行政与生活福利设施的建筑与用地标准,应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在林区内建圃时可参照《林业局(场)民用建筑等级标准》中林场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设计时,应考虑苗圃生产用工制度上,采用季节性临时工多的特点。Р 第5.0.3条公共及生活福利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的社会服务和协作条件,不宜单独建设,必要时,可采用联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