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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杆、锚索起吊重物管理规定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生产科、机电科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Р(4)起吊点必须加工专用起吊装置,用锚索将专用起吊装置固定在顶板上,专用起吊装置采用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板,吊挂钩选用直径不小于φ30mm的圆钢制成,吊挂钩与钢板焊接牢固。Р(5)专用起吊索具穿过连接锚索的两根链条,并用连接环连接牢固。起吊时,要保证连接锚索的两根链条两端均匀受力。Р4、起吊10t(含10t)以上的较大件重物时,应结合起吊重物的形状及起吊现场的实际情况,另行明确起吊设施的具体设置标准及注意事项(如选用锚索或架设起吊棚起吊方式)。Р三、责任划分:Р1、采掘区队使用起吊锚杆或锚索由使用单位施工;辅助区队使用起吊锚杆或锚索由需用单位申请,由调度室协调队伍施工,经调度室、机电科分管负责人签字(注明施工单位),并将申请单交施工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分管科室各一份。(申请单必须提前5天提交)Р2、起吊锚杆或锚索的施工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审批按《新桥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执行。Р3、起吊4t以下的重物时,起吊锚杆(或其它起吊设施)经施工单位技术队长、机电队长及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共同验收合格确认后,方可使用。Р4、起吊4t~10t(不含10t)重物时,起吊锚索(或其它起吊设施)必须经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及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确认后方可使用。Р5、起吊10t以上重物的地点,起吊设施的选择或起吊锚杆、锚索的布置由机电科、生产科负责制定。Р四、处罚规定:Р1、经常起吊、装卸地点没有起吊锚杆或锚索、起吊用具的每处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按严重违章考核,并对技术队长每处罚款500元。Р2、井下起吊、拖运、装卸物体起吊、拖运、装卸物料的,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按矿相关制度执行。Р3、因起吊设施、工具、材料不齐全、不完好,施工工艺不合理造成事故的(或未遂),按矿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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