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西方哲学原著导读》讲稿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4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其实主要包括内心的道德意识,而与这个词本来的意义“风俗”、“习惯”、“规矩”不完全吻合。黑格尔则严格区分了这两者,认为“伦理”不是单纯个人内心的道德,而是按照人们的道德意识而确立的保障人的权利的外部社会制度。因此伦理是自由的外部权利和内心道德的统一体,是一种“伦理实体”,但它又是建立在主体上的,它一方面对个人是外在的规章制度,但它同时又是合理的,是每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它使得个人能够摆脱主观冲动而获得自由。伦理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层次,它最初还未达到自觉,而是体现为习惯、风尚、传统,好象是“自然律”,但经过这三个阶段就上升到了伦理自我意识。如“家庭”虽然产生于自然关系(男女两性),但却靠超越自然的“爱”来维系,与人的“良心”有关。“市民社会”中人丧失了家庭之爱,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人与他人打交道,但这也不再是自然关系,而是社会关系[劳动、交换都是社会关系,它们所创造的财富都不仅是个人财富,而且也是社会财富]。劳动分工导致社会等级和财富不平等的产生,并且必须有一个“普遍等级”即官员来协调各种关系,这就是负责“司法”的“警察”(广义的),它在经济关系中与“同业公会”打交道。这一切都是人为的设置,但只有到了“国家”层次这种设置才真正体现出伦理实体的“主体性”。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获得真正的自由,国家是个人的最高义务和目的,但不能像社会契约论那样把国家看作保证个人自由的工具,否则就会导致像法国大革命那样的悲剧。应当把国家看作是“地上的神”。黑格尔虽把国家神化,但他心目中的国家不是君主专制,而是君主立宪制;他主张君主的权力要接受同业公会的监督,而公共舆论、言论自由则应完全放开,以促进逐步的改良。Р国家在面临别的国家时必须致力于建立“国际法”,但由于国家之间利益的冲突,战争是不可避免的,战争所导致的国际契约也只是为了维护本国的最大利益,不可能讲道德。因此康德所理想的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